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为规范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的验收,确保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修订本)和补充说明,项目办组织制定了《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精神,制定具体的成果验收方案。
在本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已经组织开展了测区或县、市成果验收工作的,且符合《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和技术要求》(修订本)和补充说明的要求、与本指导意见的精神一致,可不进行重新验收,但要规范和完善相关手续文件。各省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验收办法。
按照部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组织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的验收工作。测区(或市、县)野外验收工作最迟不晚于2010年元月31日前完成。
附件: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指导意见
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