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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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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介绍《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1-10-25

7月29日,国土资源部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着重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研究制定《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地质环境监测的原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明确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等内容。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巡视员柳源、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副院长张作辰回答了相关问题。

据介绍,地质环境监测是获取地质环境变化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专业性工作。为保护地质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组建以来逐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了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监测成果。但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实践中还存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行为不规范、监测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因此,亟需在总结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网络建设和成果应用等制度化和规范化。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办法》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主体、要求、组织实施、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等,共33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的目的和依据;地质环境监测的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地质环境监测的原则、主体和主管部门;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编制主体层级划分、规划内容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以及上下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关系;关于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有关能力要求和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组成要素和建设标准;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有关规定;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等管理制度。

《办法》的出台是继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以来地质环境管理领域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办法》将主要发挥4个方面作用:一是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三是加强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四是提高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支撑和保障能力,辅助政府科学决策和职能履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悉,《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和监测成果应用等制度化和规范化。《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